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考 評 說 明
1.本標準所指的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包括銅、鎳、鉛、鋅、錫、銻、鉍、鎘、汞等九種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適用于上述九種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申請、外部評審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監督審核等相關工作。
2.依法生產的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考評。
3.本標準共有13項考評類目、46項考評項目和179條考評內容。
4.在評定標準表中的自評/評審描述列中,企業及評審單位應根據評定標準的有關要求,針對企業實際情況,如實進行得分及扣分點說明、描述,并在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見附表)中逐條列出。
5.本評定標準中累計扣分的,均為直到該考評內容分數扣完為止,不得出現負分。有特別說明扣分的(在考評辦法中加粗內容),在該類目內進行扣分。
6.附錄A-I是依次針對銅、銻、汞、錫、鎳、鉛、鋅、鉍、鎘等九種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不同的工藝特點而設置的。評審/自評時,本評定標準“6.2設備設施運行管理”最后一個考核條款,應分別對照附錄A-I評分;有多種金屬冶煉工藝的,分別對應評分后,取其加權平均值作為該項得分。
7.本評定標準共計1500分,最終標準化得分換算成百分制。換算公式如下:
標準化得分(百分制)=標準化工作評定得分÷(1500-不參與考評內容分數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一位數。
8.標準化等級共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評定所對應的等級須同時滿足標準化得分和安全績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級來確定標準化等級(見下表)。
評定等級 標準化得分 安全績效
一級 ≥90 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無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千人重傷率≤1;無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在評定年度內無職業病發生。
二級 ≥75 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千人死亡率≤0.1,千人重傷率≤3;無3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在評定年度內職業病發病率≤1‰。
三級 ≥60 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千人死亡率≤0.3,無較大以上事故,千人重傷率≤5;無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在評定年度內職業病發病率≤2‰。
9.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序、有效期、等級證書和牌匾等按照《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中有關要求執行。
有色重金屬冶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自評/評審單位:
自評/評審時間:從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評/評審組組長: 自評/評審組主要成員:
考評類目 考評
項目 考評內容 標準分值 評分標準 自評/評審描述 實際得分
一、方針與目標 1.1目標 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 4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實施、績效考核等任一環節內容的,扣1分;未能明確相應環節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相應責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 4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計劃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未以企業正式文件印發的,不得分。
1.2監測與考核
根據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能,分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制定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 4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分解的,不得分;無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不得分;實施計劃無針對性的,不得分;缺一個基層單位和職能部門的指標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規定,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并保存有關監測記錄資料。 10 無安全目標與指標實施情況的檢查或監測記錄的,不得分;檢查和監測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扣1分;檢查和監測資料不齊全的,扣1分。
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依據評估考核結果,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
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8 未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和考核的(含無評估報告),不得分;未及時調整實施計劃的,不得分;調整后的目標與指標以及實施計劃未以文件形式頒發的,扣1分;記錄資料保存不齊全的,扣1分。
小計 30 得分小計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和人員 建立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制度。 5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與國家、地方等有關規定不符的,扣2分。
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5 未設置或配備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進行設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設置或配備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分。
根據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5 未設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2分;成員未包括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的,扣2分。
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中應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5 未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的,不得分;無會議記錄的,扣2分;未跟蹤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的或未制訂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項且無整改措施的,每一項扣2分。
2.2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保證有效執行;
(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0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不明確的,不得分;沒有履行主要職責的,每缺一項扣5分;本小項不得分時,加扣40分。
建立針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及考核等環節內容的管理制度。 5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個環節內容的,扣2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5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個縱向、橫向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扣1分;責任制內容與崗位工作實際不相符的,扣2分;沒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的,扣2分。
對各級管理層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與權限的培訓。 5 無該培訓的,不得分;無培訓記錄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訓的,扣2分;被抽查人員對責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2分。
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適宜性評審與更新。 5 未定期進行適宜性評審的,不得分;沒有評審記錄的,不得分;評審、更新頻次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扣2分。
小計 60 得分小計
三、安全生產投入 3.1安全投入 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5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職責、流程、范圍、檢查等內容,每缺一項扣2分。
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顚S?,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8 未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不得分;財務報表中無安全生產費用歸類統計管理的,扣2分;無安全費用使用臺賬的,不得分;臺賬不完整齊全的,扣2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4)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5)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6)安全標志及標識;
(7)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
物品或者活動。
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費用的使用計劃。 22 無該使用計劃的,不得分;計劃內容缺失的,每缺一個方面扣5分;未按計劃實施的,每一項扣5分;有超范圍使用的,每次扣10分。
3.2相關保險 建立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5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扣2分。
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 10 未繳納的,不得分;無繳費相關資料的,不得分。
保障傷亡員工獲取相應的保險與賠付。 10 有關保險評估、年費、返回資料、賠償等資料不全的,每一項扣5分;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不得分;傷殘等級鑒定每少一人,扣5分;賠償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項目不得分。
小計 60 得分小計
四、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等環節要求以及部門、人員職責等內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發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應定期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向歸口部門匯總。 3 每少一個部門和基層單位定期識別和獲取的,扣1分;未及時匯總的,扣1分;未分類匯總的,扣1分。
企業應按照規定定期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發布其清單。 3 未定期識別和獲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的,每次扣1分;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的,不得分;每缺一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文本或電子版的,扣1分。
及時將識別和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 6 未及時融入的,每項扣2分;制度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項扣2分。
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傳達給從業人員,并進行相關培訓和考核。 4 未培訓考核的,不得分;無培訓考核記錄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項培訓和考核的,扣1分。
4.2規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發布、使用、評審、修訂等效力。 2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不得分;缺少環節內容的,每項扣1分。
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發布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現場帶班管理、作業標準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職業健康管理、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績效評定管理等。 24 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項制度的,扣5分;制度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與實際不符的,每項制度扣5分;無制度執行記錄的,每項制度扣5分。
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考核。 5 未發放的,扣2分;無培訓和考核記錄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項培訓和考核的,扣2分。
4.3安全操作規程 基于崗位生產特點中的特定風險的辨識,編制齊全、適用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2 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不得分;崗位操作規程不齊全、適用的,每缺一個扣3分;內容沒有基于特定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的,每個扣3分。
向員工下發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考核。 12 未發放至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個崗位的,扣3分;無培訓和考核記錄等資料的,不得分;每缺一個培訓和考核的,扣3分。
4.4評估 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適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15 未進行的,不得分;無評估報告的,不得分;評估報告每缺少一個方面內容的,扣6分;評估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扣10分。
4.5修訂 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 15 應組織修訂而未組織進行的,不得分;該修訂而未修訂的,每項扣8分;無修訂的計劃和記錄資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檔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檔案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 10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不得分;未明確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等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等的,扣5分;未明確具體檔案資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5分。
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10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執行的,不得分;缺少環節記錄資料的,扣5分。
對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資料進行檔案管理:主要安全生產文件、事故、事件記錄;培訓記錄;標準化系統評價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檢查、整改記錄;職業健康檢查與監護記錄;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安全活動記錄;法定檢測記錄;關鍵設備設施檔案;應急演習信息;承包商和供應商信息;維護和校驗記錄;技術圖紙等。 10 未實行檔案管理的,不得分;檔案管理不規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類檔案的,扣3分。
小計 135 得分小計
五、教育培訓 5.1教育培訓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制度。 4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類培訓規定的,扣2分;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扣2分。
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 6 未明確主管部門的,不得分;未定期識別需求的,扣2分;識別不充分的,扣2分;無培訓計劃的,不得分;培訓計劃中每缺一類培訓的,扣2分。
按計劃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安全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檔案。 10 未按計劃進行培訓的,每次扣2分;記錄不完整齊全的,每缺一項扣2分;未進行效果評估的,每次扣2分;未根據評估作出改進的,每次扣2分;未進行檔案管理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完整齊全的,每次扣2分。
5.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10 主要負責人未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再培訓的,每一人扣5分;培訓要求不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要求的,每次扣5分。
5.3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對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上崗。
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崗位操作人員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10 未經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未 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未對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規定對轉崗和離崗者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
5.4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10 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配備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崗位但未配備相應作業人員的,每次扣2分;無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每人次扣2分;證書過期未及時審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檔案資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專人帶領。 10 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應勞保用品的,不得分;無專人帶領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設 采取多種形式的活動來促進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5 未進行安全文化建設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設與《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不符的,扣2分。
小計 65 得分小計
六、生產設備設施 6.1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建立新、改、擴建工程“三同時”的管理制度。 4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扣3分。
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0 未進行“三同時”管理的,不得分;沒有建設或產權單位對“三同時”進行評估、審核認可手續就投用的,不得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不全的,扣2分;設計、評價或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安全投資沒有納入項目概算的,扣2分;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或安全驗收評價的,扣2分;初步設計無安全專篇的,扣2分;變更安全設備設施未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的,每處扣1分;隱蔽工程未經檢查合格就投用的,每處扣1分;未經驗收就投用的,扣1分;安全設備設施未同時投用的,扣1分。
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 無資質單位編制的,不得分;未備案的,不得分;每少備案一個,扣2分。
項目建設過程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4 未履行變更手續的,不得分。
廠址選擇、廠區布置和主要車間的工藝布置,應設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車流、人流、物流,保證安全順行;設備設施布置應留有足夠的人員安全通道和檢修空間;以上選擇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規定。 4 廠址選擇易受自然災害影響或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不得分;有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未按規定設置安全通道的,每處扣1分;其設置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主要生產場所消防建設應遵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對重點防火部位必須通過消防設計審查及公安消防部門竣工驗收。 4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2分;未通過消防審查的,不得分;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廠區內的坑、溝、池、井,應設置安全蓋板或安全防護欄;直梯、斜梯、防護欄桿和工作平臺應符合《固定式鋼梯和平臺安全要求》(GB4053.1-3)的規定。 4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車間電氣室(6000V及以上電壓等級)、地下油庫、地下液壓站、地下潤滑站、地下加壓站等要害部門,其出入口應不少于兩個(室內面積小于6m2而無人值班的,可設一個),門應向外開。 4 出口少于兩個的,每處扣1分;門向內開的,每處扣1分。
供電主控室、配電值班室、主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器、煙霧火警信號裝置、滅火裝置和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整流及動力變壓器設施應設置防火墻,配電柜及控制屏、電纜溝的所有孔洞和豎井口均應采用防火材料嚴密封堵。 4 未設置的,本項不得分;設置不全的,每處扣1分,不合理、無效果的,不得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的,每處扣1分。
高壓開關柜面板應有斷路器或隔離開關“開”、“關”狀態指示及一次進線的電壓指示。 4 沒有“開”、“關”狀態指示的,每處扣1分;沒有一次進線的電壓指示的,每處扣1分。
整流機組及動力變配電系統的電、操控設備應有安全連鎖、快停、急停等本質安全設計與裝置;整流機組及動力變配電設備應按設計規范要求設置繼電保護裝置和非電量保護裝置。 4 整流機組未設置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之間合閘電氣連鎖裝置的,不得分;未按規定設置保護裝置的,不得分;設置不全的,每處扣2分;動力變配電系統開關柜未設置機械及電氣連鎖裝置的,不得分;不全的,每處扣1分;保護裝置設置不全的,每處扣1分。
電纜不應和油管、可燃氣體輸送管道共同敷設在同一溝道內或行架上。 4 電纜和油管、可燃氣體輸送管道共同敷設在同一溝道內或行架上的,不得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生產場所必須根據易燃、易爆物質的物理及化學性質,合理設計滅火系統、報警系統及選擇滅火設備類型(如非水滅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證水量、水壓;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 4 設計滅火系統與現場物質特性不匹配的,不得分;未配置或數量達不到規定的,每處扣1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機械設備、電氣設備、配電系統、壓力容器、起重機械上的安全防護裝置、信號裝置、警報裝置、安全連鎖裝置、限位裝置等必須齊全、有效。 4 防護裝置不齊全、破損或失效的,每處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按規定設置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4 未設置的,每處不得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廠區內的建構筑物,應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設置防雷設施,供電整流設備、動力配電設備、計算機設備、油罐等均應按相關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并定期檢查,確保防雷設施完好。 4 未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設置防雷設施的,每處扣1分;未定期檢查的,扣1分;防雷設施不完好的,每處扣1分。
所有產生煙氣及粉塵的系統,都應設凈化或收塵系統;產生粉塵、煙氣的設備和輸送裝置均應設置密閉罩殼。 4 未設凈化或收塵系統的,每處扣2分;產生粉塵、煙氣的設備和輸送裝置未設置密閉罩殼的,每處扣1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8分。
值班室、待機室、會議室等人員聚集場所不應設置在吊運熔融液體及危險物品的影響范圍內,應當與以上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4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扣完為止。
廠房的照明,應符合《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 )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在易燃易爆場所,應采用防爆燈具和開關;有導電粉塵或潮濕的場所采用防水防塵燈。 4 未進行照度測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6.2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建立健全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臺賬和記錄;應建立重要安全設施的臺賬。 4 無臺賬或檢維修計劃的,不得分;資料不齊全的,每次(項)扣1分。
按檢維修計劃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修。 10 未按計劃檢維修的,每項扣1分;未進行安全驗收的,每項扣1分;檢維修方案未包含作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項扣1分;未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現場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的,每處扣1分;檢修完畢未及時恢復安全裝置的,每處扣1分;未經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同意就拆除安全設備設施的,每處扣2分;安全設備設施檢維修記錄歸檔不規范及時的,每處扣2分;檢修完畢后未按程序試車的,每項扣1分。
檢維修結束后應進行試車,并保存試車記錄。 4 未進行試車的,不得分。
各機組的機、電、操控設備應有安全連鎖、快停、急停等本質安全設計與裝置。 4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使用表壓超過0.1MPa的液體和氣體的設備和管路,應安裝壓力表,必要時還應安裝安全閥和逆止閥等安全裝置。 4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安全閥、壓力開關、壓力表等未定期校驗的,每處扣1分。
不同介質的管線,應按照《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的規定涂上不同的顏色,并注明介質名稱和流向。 4 管線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應設滅火裝置和自動報警裝置;電氣裝置應滿足《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要求。 4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應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應隨意越過主體設備。 4 吊運物從人的上方經過的,不得分;沒有安全措施隨意越過主體設備的,不得分;安全措施執行不好的,每處扣2分。
加熱設備和管道應設有可靠的隔熱層。 4 未設有可靠的隔熱層的,每處扣1分。
加熱設備所有密閉性水冷系統,均應按規定試壓合格方可使用;保存試壓記錄。 4 未按規定試壓合格就使用的,每臺扣2分。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欄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等,均應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統應有重復接地;對電氣設備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應在零線或設備接零處采用網絡埋設的重復接地。 4 未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的,每處扣1分;接零系統無重復接地的,每處扣1分;對電氣設備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未在零線或設備接零處采用網絡埋設的重復接地的,每處扣1分。
低壓電氣設備非帶電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4 未進行接地電阻檢測的,每臺扣1分;接地電阻大于4Ω的,每臺扣1分。
下列工作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操作室、計算機室、加熱爐及熱處理計器室窺視孔、汽化冷卻及鍋爐設施、高頻室、酸堿洗槽、主電室、配電室、液壓站、稀油站、油庫、泵房、氫氣站、氮氣站、乙炔站、電纜隧道、制氧站、煤氣站。 4 工作場所應設而未設應急照明的,每處扣1分。
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臺賬。 4 未建立臺賬的,不得分;賬、物不符的,每處扣1分。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4 特種設備未登記的,不得分;登記標志不附著于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的,每處扣2分。
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 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不得分;檔案不全的,扣2分。
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4 未對特種設備進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的,每臺扣2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4 現場有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不得分。
根據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確定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建立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清單。 4 未確定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不得分;有遺漏的,每處,扣2分,扣完為止;未建立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清單的,扣3分。
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實行分級安全管理,實行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 4 未實行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的,不得分。
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應定期到聯系點進行安全活動,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治理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4 聯系人未履行責任,未到聯系點進行安全活動的,不得分;活動的頻次、內容不滿足制度要求的,每次扣2分。
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及班組監控機制,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的職責,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記錄。 4 未建立檔案的,不得分;未定期檢查的,不得分;檢查記錄不齊全的,每次扣1分。
銅、鎳、鉛、鋅、錫、銻、鉍、鎘、汞冶煉企業的關鍵裝置按與企業生產工藝對應的附錄A-I相應要求執行。 200 見附錄A-I有關評分標準。
6.3設備設施驗收及拆除、報廢 按規定對新設備設施進行驗收,確保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 4 未進行驗收的(含其安全設備設施),每項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按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設備設施進行報廢或拆除。 4 未按規定進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險物品的生產設備設施的拆除,無危險物品處置方案的,不得分;未執行作業許可的,扣1分;未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的,扣1分;資料保存不完整齊全的,每項扣1分。
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設備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4 未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的,扣2分;方案或計劃中無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內容的,扣2分;未辦理交接手續的,扣2分。
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屬于特種設備的,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4 未清洗、分析、驗收進行拆除作業的,不得分。
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處置;屬于特種設備的,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4 未清洗、分析、驗收便報廢的,不得分。
涉及危險作業的,應滿足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4 危險作業未履行審批手續和監護作業的,不得分。
小計 400 得分小計
七、作業安全 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對以下危險性大的作業,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和簽發工作票,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確保安全措施的落實:
(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高處作業;
(4)大型吊裝作業;
(5)臨時用電作業;
(6)抽堵盲板作業;
(7)破土(斷路)作業;
(8)交叉作業;
(9)其他危險作業。
40 未執行審批手續或工作票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扣5分;授權程序不清或簽字不全的,扣5分;審批手續及工作票未存檔的,扣5分;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扣5分;安全措施未落實的,每處扣15分。
作業活動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持相應作業許可證進行監護作業,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 10 作業活動監護人員未持證監護,或監護過程中離崗的,不得分。
應對生產現場和生產工藝過程、環境存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20 無企業風險和隱患辨識、評估分級匯總資料的,不得分;辨識所涉及的范圍未全部涵蓋的,每處扣1分;缺少風險和隱患辨識、評估分級的,每處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針對性不強的,每類扣1分,現場崗位人員不清楚崗位有關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應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應劃出非崗位操作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其寬度一般不小于1.5m。 10 有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的,不得分;未劃出非崗位操作人員行走安全路線的,不得分;安全路線寬度小于1.5m的,扣1分。
操作人員都熟知安全操作規程(程序或動作標準),并按規程進行操作。 10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適用或有錯誤的,每處扣2分;現場發現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每人次扣5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20分。
現場臨時用電作業應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 5 未執行本規范的,每處扣1分。
現場各種物料、備品備件、廢棄物、工具等堆放、擺放實行定置管理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10 未進行定置管理的,不得分;沒有定置圖的,扣2分;堆放與定置圖不符的,扣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氧氣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必須專人管理,按規定存放、搬運和使用。 5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2作業行為管理 應對生產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10 缺少人的不安全行為辨識的,每項扣1分;未建立作業人員典型違章數據庫和典型事故案例數據庫的,每項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針對性不強的,每項扣1分;作業人員不清楚風險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涉及高壓場所的維護檢修,應配備并使用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墊、高壓驗電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5 未配備、使用安全用具的,不得分。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拉閘斷電,并采取開關箱加鎖等措施;
(2)驗電、放電;
(3)各相短路接地;
(4)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和裝設遮攔。 30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管理人員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 10 發現一次“三違”現象的,每次扣5分。
要害崗位及電氣、機械等設備,應實行操作牌制度。 10 未掛操作牌就作業的,不得分;操作牌污損的,每處扣1分。
作業現場應環境整潔;物品、物料、工具、防護器具等應定點存放。 10 現場環境不整潔,物品未實現定置管理的,每處扣2分。
7.3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 應建立警示標志管理臺賬。 5 未建立管理臺賬的,不得分;賬物不符的,每處扣1分,扣完為止。
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確定具體的危險場所和危險部位;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并嚴格管理其區域內的作業。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0 重大危險源現場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不得分。
按有關規定,在廠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標志,在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使用酸、堿的場所,應有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洗滌設施。 10 無防灼傷措施的,不得分;未設置安全噴淋或洗滌設施的,不得分;措施或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10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和防護措施,并定期檢測。 10 無標志的,每處扣3分;無防護措施的,每處扣3分;未定期檢測的,不得分。
7.4相關方管理 應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 10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納入甲方統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將安全績效與續用掛鉤的,不得分;名錄或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1分;未建立承包商檔案的,扣2分。
工程項目應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20 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相關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外再加扣40分;承包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的,每項扣5分;未執行協議的,每項扣5分。
根據相關方提供的服務作業性質和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其安全績效進行監測。
甲方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多個相關方的交叉作業。 10 相關方在甲方場所內發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外再加扣20分;未定期進行風險評估的,每處扣2分;風險控制措施缺乏針對性、操作性的,每處扣2分;未對其進行安全績效監測的,每次扣2分;甲方未進行有效統一協調管理交叉作業的,扣5分。
7.5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法律法規、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 10 無實施計劃的,不得分;未按計劃實施的,每處扣1分;未執行變更管理的,每處扣1分。
對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的變更,應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所產生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并履行以下變更程序:
(1)變更申請;
(2)變更審批;
(3)變更實施;
(4)變更驗收。
20 對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的變更,未對變更產生新的風險或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的,不得分;辨識、評估和控制措施不到位的,每處扣5分;未履行變更手續的,不得分;變更手續不全的,每缺少一個環節扣5分;無變更審批和驗收報告的,不得分。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識別機構變化、人員變化、法律法規的變化,并就上述變化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影響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10 未及時識別變化的,每處扣2分;未對變化進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的,每處扣2分。
變更安全設施,在建設階段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在投用后應經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同意;重大變更的,還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0 未經書面同意就變更的,每處扣1分;未及時備案的,每處扣1分。
小計 350 得分小計
八、隱患排查和治理 8.1隱患排查 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方法。 6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不符的,扣2分。
制定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 10 無該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據缺少或不正確的,每處扣3分;方案內容缺項的,每處扣3分。
按照方案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10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隱患的,每處扣3分;排查人員不能勝任的,每人次扣3分;未進行匯總總結的,扣5分。
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 10 無隱患匯總登記臺賬的,不得分;無隱患評估分級的,不得分;隱患登記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3分。
8.2排查范圍與方法 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10 隱患排查范圍缺失的,每處扣3分。
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10 各類檢查缺少的,每次扣2分;檢查表缺少的,每處扣3分;檢查表針對性不強的,每處扣2分;檢查表無人簽字或簽字不全的,每次扣3分。
8.3隱患治理
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進行治理。方案內容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隱患治理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20 無該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內容不全的,每處扣4分;每項隱患整改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扣5分;隱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閉路循環的,每處扣5分。
在隱患治理完成后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10 未進行驗證或評估報告的,每處扣1分。
按規定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6 無統計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時報送的,不得分。
8.4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采用技術手段、儀器儀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預警指數系統。 8 無安全預警指數系統的,不得分;未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測算,實現對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進行預報的,扣2分;未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納入安全預警系統的,扣2分;未對預警系統所反映的問題,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進行風險分析的,扣2分。
小計 100 得分小計
九、危險源監控與管理 9.1辨識與評估 建立危險源的管理制度,明確辨識與評估的職責、方法、范圍、流程、控制原則、回顧、持續改進等。 5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相關內容要求的,每處扣2分。
按相關規定對本單位的生產設施或場所進行危險源辨識、評估,確定危險源及重大危險源(包括企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 15 未進行辨識和評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規定嚴格進行的,不得分;辨識和評估不充分、準確的,每處扣5分。
9.2登記建檔與備案 對確認的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 10 無危險源檔案資料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3分。
按照相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向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10 未備案的,不得分;備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3分。
9.3監控與管理 對危險源(包括企業確定的危險源)采取措施進行監控,包括技術措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檢查、檢驗等)和組織措施(職責明確、人員培訓、防護器具配置、作業要求等)。 25 未實施監控的,不得分;監控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不全的,每處扣5分;有重大隱患或帶病運行,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0分。
在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源點警示牌(內容包含名稱、地點、責任人員、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15 無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扣5分;內容不全的,每處扣3分;警示標志污損或不明顯的,每處扣2分。
相關人員應按規定對危險源進行檢查,并在檢查記錄本上簽字。 10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的,不得分;檢查未簽字的,每處扣2分;檢查結果與實際狀態不符的,每處扣2分。
小計 90 得分小計
十、職業健康 10.1職業健康管理
建立職業健康的管理制度。 6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有關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扣3分。
按有關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6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一年內有新增職業病患者的,此類目不得分。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6 未進行員工健康檢查的,不得分;未進行入廠和退休健康檢查的,不得分;健康檢查每少一人次的,扣2分;無檔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檔案的,扣2分;檔案內容不全的,每處扣2分。
對職業病患者按規定給予及時的治療、療養。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應及時調整到合適崗位。 6 未及時給予治療、療養的,不得分;治療、療養每少一人的,扣2分;沒有及時調整職業禁忌癥患者的,每人扣2分。
定期識別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并定期進行檢測,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6 未定期識別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或未進行檢測的,不得分;檢測的周期、地點、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2分;結果未公開公布的,不得分;結果未存檔的,每處扣2分。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6 無報警裝置的,不得分;缺少報警裝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處扣2分;無應急預案的,不得分;無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的,不得分。
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6 未指定專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驗維護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驗和維護的,每處扣2分;校驗和維護記錄未存檔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6 未指定專人負責的,不得分;人員不能勝任的(含無資格證書或未經專業培訓的),不得分;日常監測每缺少一次的,扣2分;監測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每處扣2分。
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的時間、接觸碰撞和沖擊等的脈沖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規定。 6 工作場所操作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的時間、接觸碰撞和沖擊等的脈沖噪聲不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的,一處扣2分;未進行噪聲檢測的,扣2分。
積極采取防止噪聲的措施,消除噪聲危害。達不到噪聲標準的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 6 對高噪音場所沒有防止噪聲措施的,扣2分;達不到噪聲標準的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沒有佩戴防護用具的,扣2分。
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待遇等如實以書面形式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6 未書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內容的,扣2分;未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含未簽合同的),不得分;勞動合同中寫明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內容,扣2分。
對員工及相關方宣傳和培訓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6 無培訓及記錄的,不得分;培訓無針對性或缺失內容的,每次扣2分;員工及相關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2分。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4 未設置標志的,不得分;缺少標志的,每處扣2分;標志內容(含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處扣2分。
10.3職業危害申報
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4 未申報材料的,不得分;申報內容不全的,每缺少一類扣2分。
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原申報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1)新、改、擴建項目;
(2)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3)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 10 未申報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類變更申請的,扣4分。
小計 90 得分小計
十一、應急救援
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5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內容不全或針對性不強的,扣2分。
按相關規定指定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機構或專職人員。 5 沒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的,不得分;機構或專人未及時調整的,每次扣2分。
建立與本單位生產安全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5 未建立隊伍或指定專兼職人員的,不得分;隊伍或人員不能滿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組織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行訓練。 5 無訓練計劃和記錄的,不得分;未定期訓練的,不得分;未按計劃訓練的,每次扣2分;訓練科目不全的,每項扣2分;救援人員不清楚職能或不熟悉救援裝備使用的,每人次扣2分。
11.2應急預案
按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 5 無應急預案的,不得分;應急預案的格式和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分;無重點作業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點作業崗位公布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每處扣2分;有關人員不熟悉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培訓、演練和修訂應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 5 未定期評審或無有關記錄的,不得分;未及時修訂的,不得分;未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修訂的,每缺一項的,扣2分;修訂后未正式發布或培訓的,扣2分。
根據有關規定將應急預案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5 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不得分;未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的,每個扣2分。
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 5 每缺少一類的,扣2分。
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 無檢查、維護、保養記錄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項記錄的,扣2分;有一處不完好、可靠的,扣2分。
11.4應急演練
按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5 未進行演練的,不得分;無應急演練方案和記錄的,不得分;演練方案簡單或缺乏執行性的,扣2分;高層管理人